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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普惠金融生态环境,普惠金融支付清算体系会被纳入国家战略吗?

2018-09-22 23:08:56  来源:支付清算体系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34分钟的时间

构建普惠金融生态环境,普惠金融支付清算体系会被纳入国家战略吗?

时间:2018-09-22 23:08:56  来源:支付清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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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普惠金融总体来说取得了长足进步与发展,但是仍旧存在着内生和外部环境的困扰,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针对这一问题一是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宏观环境;二是完善平台构建与数据共享创建良好的行业环境;三是加强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完善消费者体验。即从宏观、中观、微观等多个层面打造普惠金融良好的生态环境,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金融生态环境包括宏观、中观、微观等多个层面,是与金融业生存、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社会、自然因素的总和。金融生态环境涵盖了法律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社会诚信状况、行业发展情况、用户体验等一切与金融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因素,是金融良好有序运行的基础条件。

尽管中国普惠金融有了长足的发展,涌现出了不少新的探索,但我们仍应看到普惠金融的发展面临着内生问题与外部困境,同时也伴随着信息安全、信用缺失、规模失控、逆向选择等业务风险,特别是在完整的经济周期中,普惠金融发展需要不断根据变化的社会环境优化风险控制模型,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基于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惠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为其未来发展提供一个规范良好的环境。

构建普惠金融生态环境,普惠金融支付清算体系会被纳入国家战略吗?

1.宏观环境:顶层设计

普惠金融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理念和产品,还需要国家完善顶层设计,解决普惠金融的理论指导问题,研究和制定与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相互配合的完整的政策法规、监管体系和信用环境。

(1)完善政策体系,为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创造条件

2015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标志着在即将到来的“十三五”时期,我国普惠金融将迎来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新机遇。

一方面,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在完善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的过程中,我国政府需继续以正向激励为主,完善财政、税收、货币、监管和产业政策的有机结合,形成长期化、制度化的普惠金融政策扶持体系,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要积极制定政策,探索和采取风险补偿、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正向激励措施,帮助普惠金融机构降低运营成本,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和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放宽准入政策,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打开通道,进一步完善普惠金融的财税政策环境,通过对开展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税收减免,给予普惠金融特定的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更多资金留在农村。

另一方面,进一步改善普惠金融的风险补偿环境。探索建立普惠风险补偿基金,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提升普惠金融的风险补偿能力。鼓励各级政府从财政支农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风险补偿基金,对确因自然灾害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过错产生的信贷资金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将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在抵押担保方面,探索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推进基层经济合作担保组织建设,提升普惠金融的担保能力。同时,创新农村产权抵押担保方式,完善土地资产的抵押、拍卖评估和交易平台建设,提升土地融资功能和押品变现能力。

(2)健全普惠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风险防控能力

2015年11月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强调,“要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加快建立适应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制规范和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具体来说,要将技术手段融入监管之中,建立适度监管与差别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一是要变革监管思路,充分使用技术手段。对于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我国需要转变传统监管的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来提升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的效率。要积极地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更为全面、及时、敏锐地洞察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发展变化,以量化的手段和方法去把握金融市场的风险情况,保护金融机构和广大客户的信息、资金安全。

二是适度监管与差别监管相结合。我国要秉承包容性的监管理念,鼓励互联网金融合理创新,构建既能有效防范风险,又能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规则透明的监管体系。普惠金融机构众多,金融业务和风险特征均有差别,难以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业态,要依据金融类别、业务复杂程度、涉众型、行业关联性等因素,细分监管范围,出台与机构类型相对应的监管方式和措施,实施差别监管。

(3)优化普惠金融信用环境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实现普惠金融的基础,有助于约束借款者的违约行为,逐步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服务普惠金融,应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全国开放、统一的信用数据库。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和各金融机构均建立了信用数据库。但政府职能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库与金融机构的信用数据库在统计口径、信息数量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些金融机构不能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库中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放贷款的安全性。我国应允许金融机构查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库信息,并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各行业协会的协作下,尽快建立统一、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全面共享。

二是加强社会信用文化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有效地约束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人的有限理性,提高全社会的信用观念。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可以使用媒体宣传、校园教育、金融机构网点开设讲座等多种方式,普及信用知识,宣传信用交易规则和诚信原则,帮助企业、个人培育信用意识。同时,制定违约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措施,督促信用主体自觉坚持正确的经营理念和商业价值导向,优化金融信用生态环境。

2.行业环境:平台构建与数据共享

(1)战略联盟理论

战略联盟的概念最早由美国DEC公司总裁简·霍普兰德(J. Hopland)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格尔(R. Nigel)提出。

战略联盟是连接市场与企业的中介,发挥着“组织化市场”的功能,因而较好地体现了信息化时代把市场竞争和组织管理关联一体、综合运作的要求。战略联盟能发挥乘数效应,通过对联盟内资源进行有效组织,实现要素的共享,从而保证从投入到产出全过程的“节约”。战略联盟的建立 ,使企业对资源的使用界限扩大了,可提高本企业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沉没成本,充分合理配置资源。

(2)构建行业平台

基于战略联盟理论,为了扩展资源的使用边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企业会构建网络组织联盟。在普惠金融行业的发展道路上,战略联盟也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是信贷数据共享,规范行业发展。目前,中国普惠金融的实践中存在着一些需要治理和规范的情况,其中最主要的是一户多贷和信贷欺诈等问题。2015年9月15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正式上线,一共有13家P2P机构可以实现行业信贷信息共享,能够实现多方共赢。近年来,中国的P2P互联网金融行业迅猛发展,P2P机构数量已经超过2000家,远远超过加入系统的13家机构。基于此,亟需提升系统,进一步丰富加入机构的数量和信息查询的种类,为普惠金融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促进健康良性发展。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共享,进一步拓宽客户群体。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各类新型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关键基石,可以说是重构了普惠金融服务的整个流程。基于此,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促进全行业的发展,较为领先的企业可以在行业中组成战略联盟,在一定的程度上共享基础设施,“水涨船高”,这样可以进一步下沉客户群体,拓宽服务对象,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

3.消费者体验:普惠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2015年11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规划》强调,要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1)加强普惠金融教育

进行金融教育,提升消费者的金融素养,是一国金融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普惠金融发展需要消费者掌握金融知识,了解并有能力使用各类普惠金融产品。金融教育可以教给金融消费者有效管理金钱的知识和技能,从而更好地作出与金钱有关的决策,提高个人经济状况。

一是国家要开展兼顾全面性和全民性的普惠金融教育。我国需要将金融教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制定国家金融教育发展规划,从全面性和全民性两个角度推进普惠金融教育。并且,要特别重视农民、少年儿童和老年人的金融教育。

二是金融机构要主动开展普惠金融教育。开展金融教育的主体既要有学校和金融监管机构,也要有各类金融机构。基层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人员数量众多,熟悉本机构金融产品的特性和流程,可以便捷地对所属金融机构网点周边民众进行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产品宣传,缓解了金融不发达地区信息不对称、贷款难的现象,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拓展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但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教育要以传授金融知识和技能为核心,充分介绍金融产品的风险,不能一味地宣传或营销本机构的金融产品。

(2)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障公民的金融参与权、公平交易权等金融消费者权利是普惠金融的目标之一。发展普惠金融需要消费者掌握金融知识,有效利用金融产品,在金融服务过程中遭受侵权时,可以及时得到保护。

一是金融机构要自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机构应尽的义务,也是对金融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金融机构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实现稳健经营的基础。具体来说,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要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风险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资金安全;要主动向消费者介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责任、收益等信息,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要在金融机构内部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效率,保护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二是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作用,实行立体监管模式。立体监管模式由行政部门监督、行业自律组织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其中,由行业协会和其他自律组织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监管模式,是实现金融业秩序化、规范化、高效化的重要环节。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需要完善发现问题的机制。金融消费纠纷一般是消费者到相关部门投诉或起诉,监管部门较少主动发现问题。自律组织应发挥灵活性和独立性优势,在日常对金融消费活动的监督中,及时发现现有和潜在的问题,在监管金融机构运营、获取信息、预测市场风险、问责等环节上化被动为主动。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还需主动建立跨行业金融消费纠纷监管平台,解决跨行业金融消费纠纷。

2016年1月6日,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以下简称《规划》)。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1.《规划》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普惠金融发展。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呈现出服务主体较为多元、服务覆盖面较广、移动互联网支付使用率较高的特点,人均持有银行账户数量、银行网点密度等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已达到国际中上游水平。但是,普惠金融发展仍存在服务不均衡、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商业可持续性有待提高等问题。

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统筹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深入开展全国范围摸底调研和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的基础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银监会、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证监会、保监会等有关部门起草了《规划》。

2.《规划》核心内容是什么?

《规划》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特别是要让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

《规划》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政策引导激励作用,加强普惠金融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把防风险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加快建立和适应普惠金融发展的法制规范和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

《规划》要求加强组织保障和推进实施,由银监会、人民银行牵头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落实。对拿不准的难点问题,要在小范围先行试点,成熟后再推广。

3.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监管、财政、税收等政策上将会有哪些支持?

一是完善货币信贷政策。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更多地将新增或者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领域。进一步增强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二是健全金融监管差异化激励机制。以正向激励为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政策,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小微企业、“三农”、特殊群体等普惠金融薄弱领域。推进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和网点建设。有序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专项金融债的申报和发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服务方式、考核方式和核销方式的创新研究。推进落实有关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完善尽职免责相关制度。

积极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作用,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增加有效供给,进一步丰富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方式。

加强农业保险统筹规划,完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建立全国农业保险管理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运行机制。扶持小额人身保险,支持保险公司开拓县域市场,对中西部设立省级分公司和各类分支机构适度放宽条件、优先审批。

三是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体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落实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相关税收扶持政策。推动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强化地方配套支持。鼓励地方财政通过贴息、补贴、奖励等政策措施,激励和引导各类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民生尤其是精准扶贫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4.构建有效完善的普惠金融供给体系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难点,未来五年将如何打造多层次的供给体系,各类机构在供给体系中将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形成各类金融组织机构分工协作、互补竞合、共生共荣的金融生态圈。

一是要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主体作用。当前,传统银行机构在人员、网点、资源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在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薄弱领域和特殊群体方面有着较高的市场占比,如贷款投放、开户数量、存取汇笔数等方面数量、占比均较大。

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

鼓励大型银行加快建设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继续完善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三农”的水平。引导邮储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扎根基层,服务社区,为小微企业、“三农”和城市居民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

推动省联社加快职能转换,提高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加快在县(市、旗)集约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步伐,重点布局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粮食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地区。

二是发挥各类新型机构的补充作用。各类新型机构创新性、灵活性强,一定程度上为那些在传统金融体系中较难获得支持的特殊群体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是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补充。

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研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依托适宜的租赁物,满足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促进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展。

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注重建立风险损失吸收机制,加强与业务开展相适应的资本约束,规范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发展,持续向农村贫困人群提供融资服务。

大力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推进建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省级再担保机构,研究论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是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组织,特别是传统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机制体制,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拓宽普惠金融服务范围。另一方面,要引导新型机构规范发展,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5.银监会在发展普惠金融的重点和难点领域,如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扶贫等方面已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和下一步工作措施?

近年来,银监会引导银行业立足改善民生,持续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一是有效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着力解决“融资难”问题;通过加强存贷款定价管理、清理收费项目、缩短融资链条、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等措施,降低融资成本,着力解决“融资贵”问题。二是重点引导银行业强化支农服务,增加涉农信贷投放,培育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持续推进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三是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精准”原则,突出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和特殊群体的特惠政策安排。

截至2015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3.4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90%。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0.4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1322.6万户,较上年同期多178.0万户;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92.8%,较上年同期高2.1个百分点,实现了“三个不低于”目标。

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26.0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2.57万亿元,同比增长11.9%。全国共培育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40个。截至2014年末,全国乡镇数量3.3万个,其中金融机构空白乡镇1532个,银行网点乡镇覆盖率达95%;全国行政村数量58.5万个,金融服务未覆盖行政村数量5.2万个,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点覆盖率达92%。2015年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统计情况正在进行,覆盖情况预计比2014年会进一步提升。

下一步,银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一是加快建立普惠金融统计和分析监测体系,探索普惠金融考核评估体系,促进小微企业、三农、贫困人口、特殊群体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服务有效改善。

二是继续协调完善小微企业各项扶持政策,细化和改进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框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信贷计划、拓宽服务渠道、优化网点布局、丰富服务手段、支持创业创新,促使金融资源优先和集中投向最需要融资支持的小微企业。

三是加快开展偏远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探索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对促进贫困地区人民群众脱贫致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

6.针对普惠金融部分重点领域和难点任务,《规划》将来会重点推进哪些专项工程?

普惠金融涉及诸多领域的改革创新,《规划》明确,对难点创新要坚持先试点,试点成熟后再推广。重点推进的专项工程包括:

推动金融知识扫盲工程。以小学到大学的学生,以及潜在使用金融服务的低中收入人群、老年人为目标人群,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推动移动金融工程。推广基于安全芯片的手机银行、手机信贷等移动金融应用及网上银行,提升移动金融交易量,推动移动金融在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广泛应用,解决物理网点铺设困难地区的金融服务覆盖问题。

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程。引导金融机构、鼓励股权众筹创新支持创业农民、创业大中专学生、残疾劳动者等初始创业者,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不断增加就业岗位。

推动扶贫信贷工程。针对贫困人口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针对残疾人创新发展康复扶贫信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建立风险补充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在贫困地区健康可持续发展。

此外,《规划》还将推进助学贷款等系列专项工程。

7.发展普惠金融目前最急需哪些金融基础设施配套?

金融基础设施是提高金融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支柱和平台。

一是推进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持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接入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专业化支付清算系统,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支付结算业务。

二是建立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加快建立多层级的小微企业和农民信用档案平台,积极培育从事小微企业和农民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

三是建立普惠金融统计体系。建立跨部门工作组,开展普惠金融专项调查和统计。

8.我国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

一是普惠金融服务不均衡,金融资源向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地区集中的特征明显。二是普惠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未完全发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三是普惠金融的商业可持续性不显著。

9.有没有哪些政策可以将新增或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三农”和小微领域?

目前,银监会已经出台了一些政策将新增或盘活的信贷资源配置到小微、“三农”领域。一是明确信贷增长目标。2008年银监会提出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和增速的“两个不低于”目标,2015年将工作目标调整为“三个不低于”,更加全面地考察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2009年开始,银监会对涉农信贷投放“两个不低于”的目标,到2013年末连续五年实现目标。二是拓宽信贷资金来源。支持商业银行发放小微企业、“三农”专项金融债,同时,常态化推进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优化信贷结构,盘活贷款存量,将腾挪出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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